教育部回复21记者:限制民办高中无序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
导读:下一步将如何落实规范“名校办民校”的办学行为?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作 者丨王峰
编 辑丨李博
图 /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
《实施条例》对民办高中的招生进行了具体规定,第31条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这对于治理一些地方“县中塌陷”现象,切实解决好“超级中学”、民办高中跨区域掐尖招生破坏区域教育生态问题有何意义?
在5月17日下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条规定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样一个原则,这样划了以后,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大体相当的,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来源:教育部网站,中国教育报记者 单艺伟/摄)
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实施条例》对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提出了禁止规定,下一步将如何落实规范“名校办民校”的办学行为?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
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
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
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民办高中跨区域掐尖招生,一定程度上恶化了区域教育生态。
对此,《实施条例》明确作出了规定: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王大泉称,这一条规定,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样一个原则,这样划了以后,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大体相当的,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这条规定还考虑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所以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给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利。
“建立良好的区域生态,这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各地根据条例的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生态。”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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